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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1323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132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冠志上列被告因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77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冠志犯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屆期不履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一、第7行「通知其自112年4月13日起」應更正為「通知其自112年4月24日起」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未依通知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課程,復對主管機關科處罰鍰並命限期履行之處分置若罔聞,漠視國家公權力之行使,影響性侵害犯罪之防治,所為除造成主管機關管理上之困擾,對社會秩序亦生潛在危害,實應予非難,兼衡其前因強制性交罪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已於民國110年8月2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素行不佳,暨被告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詠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磊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1條第1項、第4項之加害人、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依第7條第1項準用第31條第1項及第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履行: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

二、未依第41條第1項、第2項、第4項或第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定期辦理登記、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

依第41條第5項準用同條第4項規定受查訪者,有前項第2款規定情形時,依前項規定處罰。

依前二項規定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受前三項處分者於執行完畢後,仍應依第31條、第32條、第41條及第42條規定辦理。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7792號被 告 林冠志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0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冠志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侵訴字第96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10年2月4日縮短刑期假釋並付保護管束出監,已於110年8月23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並經主管機關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命其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

詎林冠志明知新北市政府業於112年4月13日以新北府社家字第1123400673號函,通知其自112年4月13日起至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三重院區)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惟林冠志於113年9月23日、10月14日、10月28日、11月11日及11月25日均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按時出席課程;嗣經新北市政府於113年10月24日以新北府社家字第1133395274號函給予林冠志陳述意見之機會,惟其未於期限內提出陳述書;復經新北市政府於113年11月20日以新北府社家字第1133398222號函裁處新臺幣1萬元罰鍰,並命其應於113年12月9日起至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三重院區)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詎林冠志仍於114年1月13日又無故未依規定出席課程,致未完成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

三、案經新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冠志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112年4月13日新北府社家字第1123400673號函暨送達證書、113年10月24日新北府社家字第1133395274號函暨送達證書、113年11月20日新北府社家字第1133398222號函暨送達證書及出席暨聯繫紀錄各1份在卷可佐,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屆期不履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檢 察 官 張詠涵

裁判日期:202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