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240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240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宜鍇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緝字第26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李宜鍇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於104年7月6日出境後」應補充更正為「於104年7月6日以就學為由經核准出境後」、第10行「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應補充更正為「經催告仍不按上開通知書所指定之徵兵處理時地,到場接受徵兵檢查,而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應補充「役男出國申請書」之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李宜鍇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

害役男徵兵處理罪。又被告行為後,其兵役役別變更為「役男免役」,此有本院卷附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查詢時間分別為民國114年7月11日、同年9月22日),然被告所犯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屬即成犯,其於經催告後仍未至指定之徵兵處理時地以接受徵兵處理之時,即已成立犯罪,尚與被告行為後始經判定為免役之體位無涉,附此敘明。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服兵役係役齡男子

應盡之義務,竟於出境後滯留國外而未如期返國接受徵兵處理,經其戶籍所在地之兵役行政單位催告後仍置之不理,再衡以被告於111年間即經其母親呂宜倫轉述而明知此事(見偵字卷第31頁正面、偵緝字卷第19頁),至114年4月22日方提出聲請狀表示將於114年5月3日入境處理本案事宜(見偵字卷第75頁,具狀人:呂宜倫),雖於該日確實入境我國並接受偵查(見偵緝字卷第2頁),然被告所為不僅已然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且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之公平性,誠屬不該;併考量被告無前科之素行,有本院卷附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暨考量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見偵字卷第64頁至第68頁、第75頁、偵緝字卷第19頁),以及被告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小康(見偵緝字卷第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何宗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磊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2610號被 告 李宜鍇 男 3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3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律師

彭英翔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宜鍇係民國78年次之役齡男子,依法須接受徵兵處理,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於104年7月6日出境後,經新北市林口區公所於111年1月6日以新北林役字第1112840497號函催告李宜鍇返國接受徵兵處理,且於111年5月11日以新北林役字第0000000005號徵兵檢查通知書,通知李宜鍇應於111年7月11日,至新北市○○區○路000號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接受徵兵檢查事宜,復於111年5月11日以新北林役字第0000000023號公告,以公示送達方式催告,通知李宜鍇應於111年7月11日至上址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接受徵兵檢查事宜。詎李宜鍇仍未按期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宜鍇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告母親呂宜倫證述相符,並有新北市林口區公所111年1月6日新北林役字第1112840497號函、111年5月11日新北林役字第0000000005號徵兵檢查通知書、新北林役字第0000000023號公告、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役男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周 欣 蓓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裁判日期:2025-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