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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292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292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又仁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34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許又仁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MKK-0182」號之車牌壹面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2行所載之「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補充為「竟基於接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許又仁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㈡被告於民國112年間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網路賣家處購得偽

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車牌後,並將之懸掛在普通重型機車而行使之,至114年3月11日20時38分許而為警查獲止,所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係基於單一決意而為,且所侵害之法益相同,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適當,應論以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其所有之普通重型

機車原有車牌遭行政機關註銷,而仍欲騎乘上開機車上路,竟不思正途,而於網路上購買偽造之本案車牌並加以懸掛使用,影響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牌照管理之正確性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所為應予非難;復審酌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犯行之態度;並考量被告過往之素行紀錄(見本院卷第9至10頁)、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及其懸掛偽造車牌在普通重型機車之時長;末兼衡被告於警詢所自承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現職保全及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見偵卷第3頁),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MKK-0182」號之車牌1面,為供被告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前揭規定,於主文第2項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徐千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楊肅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田世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3453號被 告 許又仁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又仁因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牌已遭註銷,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2年間,在蝦皮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價格購買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1面後,將偽造車牌懸掛於上開車輛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交通監理機關就車輛牌照管理之正確性。嗣於114年3月11日20時38分許,許又仁騎乘上開懸掛偽造車牌之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土城區學府路1段75巷口時,為警攔查,當場查扣偽造車牌1面。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又仁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群達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19日群(總)字第N051402號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車牌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附卷可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2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被告自購得偽造車牌至為警查獲時止,本於相同目的持續駕駛懸掛偽車牌車輛行駛於道路,顯係基於接續反覆實施之犯意而為,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扣案偽造車牌1面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檢 察 官 徐 千 雅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