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296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文忠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61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2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如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另更正及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一、第9行所載之「於114年7月20日14時許」,更正為「於114年7月20日14時許起至同日15時26分許間」。
㈡犯罪事實一、第10行所載之「028-GDO機車」,更正為「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
㈢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職務報告」、「家庭暴力通報表」為證據。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A02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
護令罪。被告於同日內先後騎車跟蹤被害人黃玉嬌,係基於單一犯罪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
㈡審酌被告明知已有保護令之存在,竟無視保護令之之禁制而
為本案犯行,不僅悖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為求積極有效防止家庭暴力事件再度發生之立法本旨,亦破壞被害人不受被告侵擾之生活平穩權益,顯然欠缺法治觀念,所為實非可取;兼衡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再參酌被告並無經法院判處罪刑之素行紀錄(見本院卷第11至14頁),暨自承國中畢業、從事自由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偵卷第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涵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楊肅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蔚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6183號被 告 A02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與黃玉嬌為夫妻,2人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項之家庭成員關係。A02前因對黃玉嬌施以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核發113年度家護字第88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本案保護令),命A02不得對黃玉嬌實施家庭暴力;不得對黃玉嬌為騷擾、跟蹤之聯絡行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詎A02於113年5月30日16時27分許許,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警員執行本案保護令,而知悉該保護令之內容,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4年7月20日14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尾隨黃玉嬌所騎乘之028-GDO機車,期間跟蹤黃玉嬌進入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寶雅土城裕民店、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寶雅金城店後,跟隨黃玉嬌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附近,以此方式對黃玉嬌實施跟蹤之聯絡行為,而違反本案保護令。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2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黃玉嬌於警詢時指訴情節相符,並有本案保護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相對人約制紀錄表、訪查表、被害人追蹤調查表、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可堪採信,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檢 察 官 林涵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