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219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219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仁智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82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鄭仁智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BLJ-6808」號之車牌貳面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1至2行所載之「致其平日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遭吊扣,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補充為「致其平日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用小貨車之車牌遭吊扣,竟基於接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按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發給,固具公文書之性質,惟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條之規定,汽車車輛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刑法第212條所列之特許證之一種。是核被告鄭仁智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㈡被告於民國114年1月間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賣家處購得偽

造之車牌號碼「BLJ-6808」號車牌(下稱本案車牌)後,並將之懸掛於自用小貨車而行使之,至114年3月25日而為警查獲止,所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係基於單一決意而為,且所侵害之法益相同,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適當,應論以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其自用小貨車原有

之車牌遭行政機關吊扣,而仍欲駕駛車輛上路,竟不思正途,而於網路上購買偽造之本案車牌並加以懸掛使用,影響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牌照管理之正確性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所為應予非難;復審酌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犯行之態度;並考量被告過往並無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之素行紀錄(見本院卷第9至15頁)、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及其懸掛本案車牌以駕駛車輛之時長;末兼衡被告於警詢所自承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職水電及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見偵卷第13頁),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之本案車牌2面,為供被告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前揭規定,於主文第2項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楊肅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田世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8273號被 告 鄭仁智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仁智因行車超速,致其平日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遭吊扣,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月間,以新臺幣6,000元之代價,透過蝦皮購物網站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網路賣家購買偽造之「BLJ-6808」號車牌2面(下稱本案偽造車牌)。嗣取得上開偽造車牌2面後,將之懸掛於前揭車輛,駕車行駛於道路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牌管理之正確性。嗣鄭仁智於同年3月25日7時30分許,駕駛上開車輛行經新北市○○區○○街00號前,為警查獲,當場扣得本案偽造車牌2面。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仁智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本案偽造車牌及查獲現場照片、駕駛及車籍查詢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彩鴻實業有限公司114年4月18日彩車監字第1140418007號函在卷可查,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扣案之偽造車牌2面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檢 察 官 林佳慧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