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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2223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222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政汝

林俊豪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15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郭政汝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貳面沒收。

林俊豪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二人自網路購買偽造車牌,並懸掛在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上而行使之,影響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牌照管理之正確性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兼衡渠等之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以及犯後均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為被告郭政汝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玟蒨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 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1559號被 告 郭政汝 女 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號3樓居新北市○○區○○街0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俊豪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政汝前於民國114年2月28日,因酒後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車禍事故,為警查獲,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當場扣繳汽車牌照,另經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裁處吊扣汽車牌照2年。詎郭政汝、林俊豪竟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林俊豪透過Facebook社群網站,向年籍姓名不詳之人聯繫,並約定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價格,購買車號000-0000號之偽造汽車牌照,嗣林俊豪即於114年3月29日13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前,交付2萬元對價給該年籍姓名不詳之人,並取得偽造之車號000-0000號汽車牌照,旋於同日16時許,交付予郭政汝懸掛於上開車輛使用。嗣郭政汝於114年4月3日22時34分許,駕駛上開車輛懸掛偽造之車號000-0000號汽車牌照,行經新北市○○區○○路0000號前,為警查獲,而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郭政汝、林俊豪固承認係由被告林俊豪以2萬元之代價,向年籍姓名不詳之人取得車號000-0000號汽車牌照乙情,惟矢口否認有何上揭犯嫌,辯稱:對方表示係合法取得等語。惟查,本件被告郭政汝於114年2月28日,因酒後駕駛車號000-0000號車輛發生車禍,為警查獲,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當場扣繳汽車牌照,另經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裁處吊扣汽車牌照2年,此有車號查詢車籍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牌照吊扣銷執行單報表各1份在卷可憑,足見上開汽車牌照遭裁處吊扣2年,於吊扣牌照期間,自無從取回汽車牌照。而被告2人竟向年籍不詳之人購得本案汽車牌照並懸掛上路,自已構成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嫌,被告2人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郭政汝、林俊豪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被告2人就上揭罪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扣案偽造之汽車牌照2面,為被告郭政汝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檢察官 陳錦宗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2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