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361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騰崴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81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郭騰崴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0行「成年男子」之記載應更正為「楊姓成年男子」;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㈢應再補充「專案申請調檔案查核清單」、「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表」等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按商業會計憑證之原始憑證,係指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
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定有明文,而發票乃係證明會計事項經過之基礎文件,核屬會計憑證,且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乃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論處。
㈡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而未參與實施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查證人黃麗緹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佳愇公司與翔允、博昇、佳寶來公司間的交易往來是我們之間有1位先生處理的,我只知道他姓楊等語(見112他9240卷第15頁);被告郭騰崴於偵查中亦供稱:
佳愇公司與翔允、博昇、佳寶來公司間的交易往來我不清楚,可能是黃麗緹的朋友在用,我叫不出名字,他算是有參與其中,本案佳愇公司的公司大小章、統一發票章及空白統一發票是由我領了之後交給別人,我承認違反稅捐稽徵法或商業會計法等語(見112他9240卷第14頁背面、114偵28145卷第11頁),又查卷內並無證據顯示被告有填製會計憑證之行為,則被告提供統一發票章及空白發票予某甲使用,其所為應屬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幫助犯。
㈢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之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㈣又被告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多次犯行,係基於
單一之決意,並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㈤被告所犯二罪,主觀上係出於同一犯罪決意,且客觀上構成
要件行為之實行階段亦屬密接,復具方法、目的之關聯性,應認具行為之局部同一,故在刑法上,應認為一行為,始不致過度評價,爰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㈥又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為本案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為幫
助犯,爰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案發時為佳愇公司之
負責人,竟於取得公司大小章、統一發票章及空白統一發票後即任意交予他人,使他人得以開立不實會計憑證予作為進項憑證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戕害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性,紊亂稅捐稽徵體制,所為殊屬不該;兼衡被告幫助填製之不實會計憑證數量及幫助他營業人逃漏稅捐之金額等犯罪所生之危害;併考量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佳,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育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何宗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粘建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8145號被 告 郭騰崴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騰崴係佳愇國際有限公司(原營業地址為新北市○○區○○路0號2樓之1,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佳愇公司)於民國110年7月1日設立登記起至111年5月30日止之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定商業負責人,亦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適用納稅義務人之公司負責人,應能預見提供個人身分資料,擔任公司名義負責人,可能使他人利用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而逃漏稅捐。詎郭騰崴基於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申設佳愇公司後,將佳愇公司之空白發票、統一發票章提供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下稱某甲)使用,而某甲明知佳愇公司於111年3月至4月間,未實際銷貨予附表所示營業人,以每2個月為一期,仍開立如附表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共47張,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4億4,413萬4,033元,稅額2,220萬6,703元之統一發票交與附表所示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並由附表所示營業人全數提出申報扣抵銷售稅額,幫助附表所示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計2,220萬6,703元,足生損害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下稱國稅局)告發後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郭騰崴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黃麗緹於偵查中之證述。
(三)國稅局就佳愇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情報告書暨所附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6303、26304號起訴書影本、本署112年度偵字3337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影本。
二、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係對於逃漏稅捐之教唆或幫助行為特設之專條,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司法院第二廳78年11月24日〈78〉廳刑一字第1692號函函覆意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7年11月法律座談會討論意見參照。又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有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核被告所為,係一行為同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重處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檢察官 吳育增附表:佳愇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單位:新臺幣/元)營業人 發票字軌號碼 張數 銷售額 營業稅額 翔允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XM00000000 1 11,254,915 562,746 XM00000000 1 13,469,561 673,478 XM00000000 1 10,282,922 514,146 XM00000000 1 9,734,143 486,707 XM00000000 1 17,185,085 859,254 XM00000000 1 12,108,886 605,444 XM00000000 1 1,088,748 54,437 XM00000000 1 1,480,900 74,045 XM00000000 1 14,272,535 713,627 XM00000000 1 5,949,371 297,469 XM00000000 1 12,336,533 616,827 小計 11 109,163,599 5,458,180 博昇全球科技有限公司 XM00000000 1 10,060,093 503,005 XM00000000 1 9,052,605 452,630 XM00000000 1 12,298,331 614,917 XM00000000 1 13,090,448 654,522 XM00000000 1 1,406,475 70,324 小計 5 45,907,952 2,295,398 佳寶來實業有限公司 XM00000000 1 10,060,093 503,005 XM00000000 1 12,547,027 627,351 XM00000000 1 12,410,710 620,536 XM00000000 1 8,698,089 434,904 XM00000000 1 10,010,276 500,514 XM00000000 1 12,866,878 643,344 XM00000000 1 7,012,645 350,632 XM00000000 1 6,280,552 314,028 XM00000000 1 6,979,743 348,987 XM00000000 1 6,829,362 341,468 XM00000000 1 5,230,644 261,532 XM00000000 1 12,325,988 616,299 XM00000000 1 6,155,221 307,761 XM00000000 1 6,384,357 319,218 XM00000000 1 11,620,325 581,016 XM00000000 1 16,910,975 845,549 XM00000000 1 4,577,647 228,882 XM00000000 1 11,089,224 554,461 XM00000000 1 12,472,197 623,610 XM00000000 1 11,934,145 596,707 XM00000000 1 8,609,897 430,495 XM00000000 1 7,493,950 374,698 XM00000000 1 7,695,574 384,779 XM00000000 1 11,538,020 576,901 XM00000000 1 7,818,933 390,947 XM00000000 1 10,992,454 549,623 XM00000000 1 10,957,938 547,897 XM00000000 1 6,664,211 333,211 XM00000000 1 1,735,909 86,795 XM00000000 1 12,964,025 648,201 XM00000000 1 10,195,473 509,774 小計 31 289,062,482 14,453,125 合計 47 444,134,033 22,206,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