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300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建均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緝字第39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建均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
一、第1、2行所載「心北市中和區公所公務電話紀錄」,應更正為「新北市中和區公所公務電話紀錄」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陳建均明知其為役齡男子,有依法受徵集服兵役之義務,卻漠視徵集令,並未依時間報到入營,妨害國家兵役之管理,行為實應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衡酌被告之素行(參照法院前案紀錄表)、本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違反國家兵役制度之程度,及其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114年度偵緝字第3993號偵查卷第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林鈺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 郁 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3993號被 告 陳建均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3樓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現另案於法務部○○○○○○○臺北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建均係役齡男子,依法應受家庭因素補充兵軍訓第414梯次徵集,並應在民國113年4月8日8時40分許,在新北市板橋火車站B1旅遊服務中心側邊廣場集合,陳建均明知上情,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於同年3月20日收受徵集令後,無正當理由未報到,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而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建均於偵查中供承不諱,並有心北市中和區公所公務電話紀錄、新北市113年第G414梯次補充兵徵集令、新北市應徵入營未報到役男查詢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陳建均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避免補充兵現役徵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檢 察 官 林鈺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