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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304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304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韓元承上列被告因藏匿人犯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少連偵字第3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韓元承犯頂替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1行至第2行「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員警自首上情並願接受裁判」應更正為「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交通分隊員警自首上情並願接受裁判」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4條第2項之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罪,應依同條第1項之刑處斷。又被告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知悉其頂替犯行前,向警方供明本次頂替情事,並接受裁判,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深知頂替他人犯罪屬犯罪之行為,竟基於友誼情感而為本件頂替犯行,妨害真實發現危及司法之公正,暨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玟蒨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64條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少連偵字第342號被 告 韓元承 男 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居新北市○○區○○街00○0號10樓(另案在法務部○○○○○○○執行

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藏匿人犯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韓元承與張○毅(民國00年0月生,真實姓名詳卷)為朋友。緣張○毅未成年無照駕駛,於114年1月11日11時4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韓元承及其他友人,沿新北市土城區峯延街往金城路3段方向行駛,行經峯延街25號前時,適沈薰琪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土城區峯延街往延吉街方向欲左轉至對向車道,2車因而發生碰撞。詎韓元承明知己非駕駛人卻意圖使張○毅隱避而基於頂替之犯意,於同日12時13分許,在上址,向現場處理交通事故之員警出面佯稱其為駕駛人,且以駕駛人之身分接受警員對之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及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藉此頂替張○毅。嗣因韓元承、張○毅就後續賠償事宜產生爭執,韓元承於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員警自首上情並願接受裁判。

二、案經韓元承自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韓元承於警詢、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沈薰琪、證人即同案少年張○毅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現場照片、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各1份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4條第2項之頂替罪嫌。被告為上開犯行後,於有偵查權限之機關發覺上情前,即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交通分隊坦承上情並製作筆錄,此有114年1月21日調查筆錄1份在卷可查,已合於刑法第62條前段所定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之要件,請審酌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

三、報告意旨雖認被告上開行為,係涉犯刑法第211條偽造公文書、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然查,被告係於上開文件上簽署自身之姓名,並無刑法第211條偽造或變造公文書之行為。另刑法第214條之成立,需行為人一經申報,公務機關即有登載之義務,倘對於登載之內容尚須實質審查真實與否者,即難論以該罪責。經查,本案交通事故之實際肇事者係被告抑或同案少年張○毅,本應由警察、偵查機關加以查明,並非被告自稱係駕駛人,員警即有登載之義務,故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構成要件不符,尚難論以該罪,被告所為核與刑法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構成要件不符,尚難以該罪相繩,報告意旨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陳禹潔

裁判案由:藏匿人犯
裁判日期:2025-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