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449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449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振宇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496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4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SONY XQ-AU52手機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AD000-B0000000號」應更正為「A000000000002號」、同欄一第4行「竟基於妨害秘密、妨害性隱私之犯意」應更正為「竟基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同欄一第6行「開啟手機照相功能後」應更正為「開啟手機錄影功能後」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又被告所為亦該當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而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與同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2罪間有法條競合關係,依重法優於輕法原則,應適用法定刑較重之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罪,而排除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適用,聲請意旨認被告同時構成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容有誤會,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之私欲,拍攝告訴人裙下之性影像,殊值非難,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惟迄未獲取A女原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SONY XQ-AU52手機1支,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於偵查中供明在卷(見偵查卷第75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其餘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手機1支、隨身碟1個,均與本案犯行無涉,亦非屬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粘建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49601號被 告 A04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4於民國114年8月25日下午4時55分許,前往新北市中和區(地址詳卷)小林眼鏡行清洗眼鏡時,見店內員工即代號AD000-B0000000號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身著短裙,竟基於妨害秘密、妨害性隱私之犯意,未經A女同意,趁A女背對其清洗眼鏡之際,持其所有SONY XQ-AU52手機1支,開啟手機照相功能後,以鏡頭朝上之方式,置於A女裙底下方,以由下往上拍攝之方式,並按下拍攝鍵以拍攝A女裙底照片,而無故拍攝竊錄A女身體隱私部位之性影像(下稱本案性影像)得手。嗣A女察覺遭竊錄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查悉A04身分後,於114年9月9日下午2時許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A04位於新北市○○區○○街00號3樓住處內搜索結果,扣得SONY XQ-AU52手機1支,始悉上情。

二、案經A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A04就上開犯罪事實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證述內容大致相符,復有現場監視器光碟及翻拍畫面14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數位證物勘察報告及數位鑑識採證電子檔案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5之1條第2項妨害秘密罪、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方法攝錄性影像罪等罪嫌。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方法攝錄性影像罪處斷。扣案之SONY XQ-AU52手機1支為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犯上開犯行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2 日 檢 察 官 蔡逸品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裁判日期:2026-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