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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449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449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文宏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18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王文宏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16日」應更正為「17日」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

、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所謂家庭暴力罪,係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王文宏係告訴人王文裕之兄,其等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對告訴人之物為毀損犯行,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不法侵害行為,自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罪並無罰責規定,故僅依刑法規定予以論罪科刑即已足,合先敘明。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遇事不思以理性處理,

僅因與告訴人有嫌隙,即任意毀損告訴人所有之鎖頭,所為並非可取;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併考量被告之素行,此有本院卷附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暨考量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毀損之財物價值,告訴人與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不願意調解(見本院卷附之公務電話紀錄2紙),以及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何宗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粘建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1822號被 告 王文宏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文宏(所涉侵入住居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與王文裕(所涉竊佔等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為兄弟,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8時31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1樓,委請不知情且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持砂輪機剪斷王文裕於同年月16日加裝在上址1樓鐵門前地面上之鎖頭,致令該鎖頭不堪使用,並將該鎖頭任意丟棄,足以生損害於王文裕。嗣經王文裕調閱監視器畫面,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

二、案經王文裕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文宏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王文裕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監視錄影翻拍照片10張及光碟1片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

三、至告訴暨報告意旨雖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盗罪嫌。惟按竊盜罪除有竊取之客觀行為外,尚須行為人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主觀意思,方得成立,苟行為人拿取他人物品意在丟棄該物品,而要無利用該物一般功能或以之收益與以所有人自居之意,自無不法「所有」意圖之可言;再所謂「竊取」,係指排除他人持有而建立自己持有之意,果僅係偶然經手他人物品,並未建立自己持有(即以支配之意思對物為事實上管領之狀態),而係旋即將之丟棄,使持有人無法使用,亦難認有竊取之意。本案被告於偵查中供稱:伊當天是因為要搬家,必須把東西放在上址地下室,才以搬家為由,請鄰居幫忙解開鎖頭等語,足認被告係為進入上址地下室而毀損鎖頭,則其主觀上有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實非無疑,自難率以刑法竊盜罪責相繩。惟此部分倘成立犯罪,因與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屬社會事實同一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林佳慧

裁判案由:毀損
裁判日期: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