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458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羅偉佑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緝字第63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羅偉佑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三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於徵兵檢查無故不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補充「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羅偉佑明知其為役齡男子,本即有為徵兵處理、配合國家徵兵檢查之義務,竟於受通知後,仍未能完成徵兵檢查,破壞兵役制度之公平性,對國家徵兵順暢及兵役管理已生危害,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無前科之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法院前案紀錄表、被告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所生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粘建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6359號被 告 羅偉佑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 (指定送達)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偉佑為民國00年0月出生之役齡男子,依法應受通知到場接受徵兵檢查。詎羅偉佑基於妨害兵役之犯意,於114年9月30日收受新北市三重區公所114年9月22日新北重役檢字第0000000號徵兵檢查通知書,明知應於114年10月1日至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三重院區接受徵兵檢查,卻迄未按時接受徵兵檢查而無故不到。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羅偉佑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114年8月12日新北府民徵字第1141594917號函所附114年9月22日新北重役檢字第0000000號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影本與被告簽收該通知書之回執等資料。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於徵兵檢查無故不到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檢察官 吳育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