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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420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420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偉丞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緝字第54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廖偉丞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三項之加害人屆期仍不履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廖偉丞所為,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之加害人屆期仍不履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罪。

㈡被告多次未依通知於限期履行日期前往執行機構接受處遇之安

排,皆係基於單一犯意,且均係違反同一處遇計畫,其於密接時間所為,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漠視國家公權力,不依

主管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影響性侵害犯罪之防治,對社會產生潛在之危害,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併考量被告之素行,此有本院卷附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暨考量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珽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何宗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磊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1條第1項、第4項之加害人、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依第7條第1項準用第31條第1項及第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履行: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

二、未依第41條第1項、第2項、第4項或第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定期辦理登記、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

依第41條第5項準用同條第4項規定受查訪者,有前項第2款規定情形時,依前項規定處罰。

依前二項規定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受前三項處分者於執行完畢後,仍應依第31條、第32條、第41條及第42條規定辦理。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5490號被 告 廖偉丞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偉丞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規定之加害人,經主管機關評估認有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必要,而由新北市政府以民國113年10月24日新北府社家字第1133395276號函,通知廖偉丞應自113年11月14日起至指定處遇機構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惟廖偉丞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出席課程;新北市政府以114年3月13日新北府社家字第1143417656號函,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其仍未於期限內提出陳述書;復經新北市政府以114年4月24日新北府社家字第1143422121號函裁處罰鍰新臺幣1萬元,並命其應於114年5月8日起至指定處遇機構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課程,詎廖偉丞仍拒不履行,致未完成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偉丞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113年10月24日新北府社家字第1133395276號函暨送達證書、114年3月13日新北府社家字第1143417656號函暨送達證書、114年4月24日新北府社家字第1143422121號函暨送達證書、出席暨聯繫紀錄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屆期不履行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罪。被告完成上開處遇計畫原須接受多次身心治療等課程,而被告雖先後受處遇機構通知,多次未前往報到接受處遇計畫,惟其所為係未完成同一處遇計畫,屬單純一罪,請以一不履行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罪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檢 察 官 王珽顥

裁判日期:2025-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