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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90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90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宗樺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97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吳宗樺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為保衛國家安全,役齡男子有依法服兵役之義務,竟意圖避免徵集而無故逾入營期限,妨害國家徵兵之順暢及兵役之有效管理,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罪後已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兼衡其前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及執行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品行素行非端,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徐世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磊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45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4年偵字第9740號

被 告 吳宗樺 男 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號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宗樺為民國94年次出生之役齡男子,經新北市政府列入民國113年9月6日陸軍2234梯徵集入營(役期1年),並由新北市政府板橋區公所於113年8月22日將徵集令送交吳宗樺戶籍地,並由其爺爺吳德傳簽收送達。嗣吳宗樺因另涉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於113年9月4日經警方拘提後及扣押所持用之行動電話,並於訊後由友人具保,致無法通知應至徵兵處所報到辦理入營之訊息。後新北市政府板橋區公所考量上揭情事,再將吳宗樺列入113年11月25日陸軍2236梯徵集入營,並於113年11月4日將徵集令送交吳宗樺之戶籍地,由其奶奶黃玉枝簽收,再於同年月11日以簡訊聯繫吳宗樺之母親轉知徵兵入營訊息,嗣吳宗樺之母親聯繫吳宗樺應於113年11月25日上午8時,至新北市板橋區板橋火車站地下1樓旅遊服務中心前集合入營,吳宗樺於得知上揭徵兵通知後,明知依法應接受常備兵現役徵集,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基於違反妨害兵役之犯意,未於113年11月25日上午8時,至上揭徵兵集合地點報到集合,而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吳宗樺,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認不諱,並有新本事板橋區114年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新北市113年第A2234梯次陸軍常備兵徵集令、新北市113年第A2236梯次陸軍常備兵徵集令、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13年8月21日公務簡訊翻攝照片1張、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13年11月11日公務簡訊翻攝照片2張及新北市政府114年1月22日新北府民爭字第11040144974號函暨所附新北市應徵入營未報到役男查詢名冊附卷為憑,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妨害徵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檢 察 官 徐世淵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裁判日期:2025-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