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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侵訴字第 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侵訴字第6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昇寶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張哲誠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續字第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A11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5年1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刑事第三法庭宣判。

惟受命法官因病請假,原定宣判日期因此重大事由有酌予延展之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爰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賴昱志法 官 王筱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翰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