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侵附民字第54號原 告 AD000-A1133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AD000-A1133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秀娥律師被 告 A0000000000003(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侵訴字第82號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賴昱志法 官 王筱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昱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