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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交易字第 27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交易字第277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昇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91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李昇峰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過失重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告訴人陳清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對被告向本院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詩詩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童泊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