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交訴字第2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杜彥柏選任辯護人 廖忠信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被告與被害人黃士豪家屬黃則堯已達成調解,是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黃園舒
法 官 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志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交訴字第2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杜彥柏選任辯護人 廖忠信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被告與被害人黃士豪家屬黃則堯已達成調解,是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黃園舒
法 官 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志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