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交訴字第 7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交訴字第7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顏振濤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2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顏振濤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肇事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顏振濤於民國113年2月9日下午5時24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2段往板橋方向行駛,行經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與景平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及四周狀況,依當時天候陰、無照明、柏油路面乾燥、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況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左偏,適同向江永元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行駛在後,2車發生碰撞,江永元因而受有右腳第四五掌骨骨折之傷害。顏振濤於肇事致人受傷後,竟未對傷者施以必要之救護或向警察機關報案,即置江永元不顧,反而駕車逃逸。經警據報前往現場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江永元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顏振濤於本院中坦承不諱(本院卷第41頁),並有附件證據清單所示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在卷可佐,堪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另其於肇

事後離開現場,則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應注意並遵守道路

交通安全規則,以維護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之安全,竟未注意車前及四周狀況,造成本案事故,並致告訴人江永元受有前揭傷害,又於肇事後逃逸離去,其行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過失程度、告訴人所受傷勢,就刑事部分已達成調解,並已履行完畢,有調解筆錄及付款證明在卷(交付民卷第13頁、本院卷第49至51頁)可佐;暨自陳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專案管理,月薪新臺幣6萬元,無需要親屬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第42頁)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犯後已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於刑事部分成立調解,並依調解條件履行完畢,已如前述,已足認被告有悔悟彌補之意,本院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有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皓文提起公訴,檢察官詹啟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家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證據清單卷證對照清單

一、113年度偵字第14339號卷,下稱偵字卷

二、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241號卷,下稱調院偵卷

三、114年度審交訴字第71號卷,下稱審交訴卷

四、114年度交訴字第74號卷,下稱本院卷

五、115年度交附民字第204號卷,下稱交附民卷

壹、供述證據

一、被告【顏振濤】之供述㈠113年02月16日警詢筆錄(偵字卷第4至5頁)㈡113年04月24日偵訊筆錄(偵字卷第36至37頁)㈢113年10月08日準備程序筆錄(調院偵卷第11至12頁)㈣114年07月03日準備程序筆錄(審交訴卷第31至33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江永元】之證述㈠113年02月10日警詢筆錄(偵字卷第6至7頁反面)㈡113年04月24日偵訊筆錄(偵字卷第36至37頁)㈢113年10月08日準備程序筆錄(調院偵卷第11至12頁),具結㈣114年07月03日準備程序筆錄(審交訴卷第31至33頁)

貳、非供述證據

一、113偵14339㈠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113年2月9日診斷證明書(偵字卷第8頁)★㈡被告顏振濤之駕籍資料查詢(偵字卷第12頁)㈢車號0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字卷第13頁)㈣被告江永元之駕籍資料查詢(偵字卷第15頁)㈤車號0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字卷第16頁)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偵字卷第19至20頁)㈦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偵字卷第21至22頁)㈧(告訴人江永元)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談

話紀錄表(偵字卷第23頁)㈨現場及告訴人傷勢照片(偵字卷第24至25頁反)(偵字卷第33

至34頁)㈩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偵字卷第26頁)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偵字卷第27頁)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照片(偵字卷第28反至30頁)

二、113調院偵1241㈠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113年9月10日新北裁鑑字第1135032

148號函暨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新北車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意見書(調院偵卷第5至7頁)㈡被告顏振濤提出之車輛左後方不同角度放大照片(調院偵字卷

第16頁)㈢新北市政府交通局113年12月9日新北交安字第1132090125號函

暨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新北覆議0000000 號鑑定覆議意見書(調院偵卷第23至24頁)㈣被告顏振濤提出之原廠維修紀錄(調院偵字卷第26頁)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114年1月13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1353

25366號函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交通分隊114年1月6日警員陳建文職務報告(調院偵卷第27至28頁)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2月17日勘驗筆錄(調院偵卷第35頁

三、114交附民204㈠本院114年度司交附民移調字第347號調解筆錄(交付民卷第13

頁)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裁判日期:2026-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