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交重附民字第 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原 告 吳俊億告訴代理人 吳長恩 同上被 告 李庭瑄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2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李庭瑄因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270號案件,經原告吳俊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鄭芝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怡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