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緝字第2號原 告 丁有東被 告 蔡正為
陽政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連福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4年度交訴緝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施吟蒨法 官 施元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君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