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交附民字第 12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23號原 告 洪瑄惠被 告 陳凱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法院組織欄內應予更正為「審判長法官莊惠真、法官施吟蒨、法官施元明」。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於法院組織欄內漏載「審判長(原僅記載「法官莊惠真」)、法官施吟蒨、法官施元明」,因本件移送民事庭審理之裁定業經合議庭評議,前開誤載顯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上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施元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