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41號原 告 羅吉海被 告 劉金聲
優尼旺企業有限公司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4年度交訴字第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吳丁偉法 官 簡方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修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