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原 告 劉俊言 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2樓被 告 杜彥柏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陳柏榮
法 官 陳安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志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