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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原侵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原侵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D000-A112601A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選任辯護人 林原弘律師

廖婉茹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A000000000002A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沈婷勻法 官 呂子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庭禮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裁判日期:202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