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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原附民字第 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原附民字第35號原 告 林婉曄 (年籍資料詳卷)訴訟代理人 陳珮瑜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林碧霞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114年度原訴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被訴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原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沈婷勻

法 官 呂子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品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日期:2025-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