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原附民字第3號原 告 蘇萬法訴訟代理人 李佳諺律師
顏名澤律師被 告 林麒瀚
林香如蔡承聖(原名蔡丞檉)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易字第11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麒瀚、林香如、蔡承聖(原名蔡丞檉)等3人因本院113年度原易字第11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蘇萬法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於民國115年1月30日判決被告3人無罪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具狀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陳報暨附帶民事起訴狀1份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廣于霙
法 官 陳佳妤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