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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原附民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原附民字第3號原 告 蘇萬法訴訟代理人 李佳諺律師

顏名澤律師被 告 林麒瀚

林香如蔡承聖(原名蔡丞檉)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易字第11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麒瀚、林香如、蔡承聖(原名蔡丞檉)等3人因本院113年度原易字第11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蘇萬法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於民國115年1月30日判決被告3人無罪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具狀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陳報暨附帶民事起訴狀1份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廣于霙

法 官 陳佳妤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