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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刑補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刑補字第6號聲 請 人 吳衍璊上列請求人請求刑事補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衍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請求補償之事實及理由,暨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理 由

一、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向管轄機關提出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4 款定有明文。又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6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人吳衍璊具狀向本院請求刑事補償,惟書狀內容雜亂無章、語意不明,既未明確記載請求補償之事實及理由,亦未附具請求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依上開說明,其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規定,命請求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本院將駁回刑事補償之請求,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莉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事件
裁判日期:2025-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