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勞安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新頭北廚房器具有限公司代 表 人兼 被 告 林進誠共 同選任辯護人 沈宏裕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翊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喻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5-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