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6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重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54639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手指虎1把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被告黃重信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手指虎1把經鑑定後,認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本院的判斷㈠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
定有明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定有明文。是手指虎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之管制刀械,屬違禁物無疑。
㈡扣案手指虎1把經鑑定結果,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內
政部公告查禁之管制刀械(手指虎)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113年11月26日新北警樹刑字第1134355139號函暨所附刀械鑑驗登記表、鑑驗照片可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4639號卷第59至63頁)。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之,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㈢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
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力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