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4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政哲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並寄押於法務部○○○○○○○○○○○)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8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總淨重陸點捌捌壹壹公克,含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4116號被告王政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總淨重6.8811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明文規定;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10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515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復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本次施用毒品案件,係在另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而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1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判決書、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總淨重6.8896公克,驗餘總淨重6.8811公克),經送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2年6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1份在卷可查(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863號卷第200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包裝前揭毒品之包裝袋2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亦應視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煜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