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6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榆蒨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緝字第375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8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量微無法析離)之吸食器貳組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榆蒨(已歿)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3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有扣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2組,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黃榆蒨生前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業於民國114年9月5日死亡,該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規定,於114年11月8日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3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被告個人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而本案查扣之吸食器2組,經乙醇溶液沖洗鑑驗分析,亦檢出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0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AC133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足認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扣案物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建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