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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10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6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瑋澤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9年度偵字第20547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7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瑋澤於民國109年5月12日為警查獲持有槍彈之犯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0547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鑑定後認均具殺傷力,扣案如附表編號

4、5所示之物,分別經鑑定認係金屬彈匣、金屬槍管半成品,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另同條例第13條第4項亦明定未經許可,不得持有、寄藏槍砲、爆裂物之主要組成零件,自均屬違禁物。

三、經查:㈠被告前涉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

足,而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05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㈡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鑑定,鑑定結果均認具有殺傷力乙情,此有附表編號1至3所示證據在卷可憑。準此,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而屬違禁物甚明,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是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其餘扣案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物,並非違禁物,而檢察

官亦未就上開扣案物是否屬於槍枝主要組成零件乙情送請內政部為認定,是就卷內事證,難認屬於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聲請人仍就此部分聲請宣告沒收,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柯以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媗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說明 證據 1 手槍1把 ⑴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⑵認係非制式手槍,由土耳其ATAKARMS廠ZORAKI 925-TD型空包彈槍,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109年5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7日刑鑑字第1090052182號鑑定書各1份(見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20547號卷第28至30、86至88頁) 2 子彈(長)8顆 ⑴原先送鑑20顆,其中12顆業經採樣試射而喪失子彈效用,非違禁物,亦未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 ⑵認均係口徑9×19mm制式子彈,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3 子彈(短)8顆 ⑴原先送鑑20顆,其中12顆業經採樣試射而喪失子彈效用,非違禁物,亦未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 ⑵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4 銀色彈匣1個 認係金屬彈匣。 5 槍管1枝 認係金屬槍管半成品。

裁判日期:202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