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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108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8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峰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6435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8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峰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64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煙彈1顆(驗餘淨重0公克)、第二級毒品大麻2包(驗餘淨重2.9374公克)、研磨器1組、水煙壺2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北榮毒鑑字第AC742號)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64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無訛。又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均確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1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AC742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附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菸彈殼、塑膠盒、研磨器、水煙壺,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秋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進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大麻電子菸彈1顆(淨重0.5149公克,驗餘淨重0公克) 含菸彈殼、加熱器 2 大麻1包(淨重0.0352公克,驗餘淨重0.0220公克) 含塑膠袋,從研磨器中刮出 3 大麻1盒(淨重2.9329公克,驗餘淨重2.9154公克) 含塑膠盒 4 研磨器1個 5 水煙壺2個

裁判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