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109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9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佳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2266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沒字第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266號被告王佳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期滿。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大麻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末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10月20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266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13年1月31日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1236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6月,並已於114年7月30日期滿等事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被告為警查扣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大麻8包、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吸食器1組,經送驗結果,均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本院111年聲搜字第1842號搜索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月18日調科壹字第11223000880號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2月29日航藥艦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及扣案物照片等存卷可考,足認上開扣案物內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無訛。又用以盛裝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大麻之塑膠袋8袋及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吸食器1組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送驗用罄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楊子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德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編號 名稱 1 大麻8包(含8個塑膠袋,驗餘淨重:38.87公克) 2 吸食器1組

裁判日期:202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