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0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境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 年度毒偵字第2928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4 年度聲沒字第6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4 年度毒偵字第2928號被告吳境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屬實,又上開如附表所示毒品包裝袋、吸食器與內含之該第二級毒品均無法完全析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琮 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附表:
編 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檢出內含毒品成分、數量 1 白色或透明結晶 2包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6.4135公克,驗餘淨重6.4117公克) 2 吸食器 1組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量微無法秤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