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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11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1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鍾嘉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85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2514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嘉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514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2514公克),經鑑定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1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各1份在卷可稽(見111年度毒偵字第6756號第25至33、109頁),為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前揭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