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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112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2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境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緝字第414號、第415號、第416號、第417號、第41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8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共計伍點貳柒玖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境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甲基安非他命2包,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949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4年6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414號、第415號、第416號、第417號、第4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見毒偵緝414卷第66至67頁)在卷可參。

㈡扣案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淨重合計5.8466公克,驗餘淨重合

計5.2798公克),經鑑驗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1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AC694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13至15、50頁),足認上開之物係違禁物無疑。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亦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而同屬違禁物,均應沒收銷燬之。至檢驗取樣部分,因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㈢綜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梁茵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思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