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2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彭筠丰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0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1187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8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筠丰前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1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扣案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13.7061公克、驗餘淨重13.7048公克),經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扣案煙彈3顆及依煙油1瓶,經送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聲請書誤載為依托咪酯)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3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AF043、AF044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意旨,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彭筠丰前因施用毒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所為施用毒品之行為,係在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為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為由,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1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品,經送鑑驗後,分別檢出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文件在卷可佐。是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品,因均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且其外包裝袋、瓶及殼難以與毒品成分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將之視為毒品,而皆屬違禁物,並屬被告因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送驗用罄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毋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含包裝袋、瓶、殼) 檢出毒品成分 鑑定文件 鑑定文件出處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13.7061公克,驗餘量:13.7048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3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AF044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4年毒偵字第1187號卷第72頁 2 煙油1瓶(淨重7.3521公克,驗餘量:7.3046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成分 同上 同上 3 煙彈3顆(毛重13.8732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3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AF043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同上卷第6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