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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11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2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文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5787號、第5821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9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文生前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787號、第58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惟警方查扣如附表所示扣案物品,經送驗分別檢出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有如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在卷可憑。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異丙帕酯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於扣案時,原列為第三級毒品,嗣經行政院於113年11月27日以院臺法字第1131031622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改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787號、第58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於民國113年5月1日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113年11月1日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經分別送驗結果,各檢出含有如附表鑑驗結果所示第二級毒品成分,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如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及扣案物照片等存卷可考,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實均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另如附表編號2所示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又送驗用罄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粘建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驗結果 鑑定報告 1 軟管1支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5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2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2.6243公克,驗餘淨重2.6214公克)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2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AD187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3 殘渣罐1個(編號2) 含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2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AD194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