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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11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3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冠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緝字第346、347、348、349、350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4年度毒偵緝字第346、347、348、349、350號被告陳冠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及及依託咪酯均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陳冠杰前因施用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於如附表查獲時地欄所載之時間及地點為警查獲,經分別對其採尿送驗結果,均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嗣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94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4年6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346、347、348、349、3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本院刑事裁定、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稽,是被告本件施用毒品犯行,均係在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又被告於上揭時地為警查獲時分別扣得如附表扣案物品欄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分析,分別檢出附表同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依託咪酯成分與重量等節(其中附表編號3①毒品重量,聲請書誤載為驗前「淨重0.5987公克,驗餘淨重0.5969公克」應予更正如附表所載),有如附表鑑定報告及出處欄所載之鑑定書附卷可佐,其中如附表所載扣案之吸食器及夾鏈袋,殘留難以析離之微量甲基安非他命,與附表其餘查獲扣案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晶體及含依託咪酯成分之菸油均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連同盛裝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晶體與盛裝含依託咪酯成分菸油而難以完全析離亦應視為毒品一部之包裝袋與菸彈,均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之聲請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涵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宣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附表:

編號 查獲時地 扣案物品 鑑定報告 鑑定報告出處 1 於113年5月1日0時5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旁為警查獲。 ①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晶體1包(驗前淨重0.0510公克,驗餘淨重0.0508公克)。 ②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1組。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5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409號卷第109頁(案移新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4017號,再改分新北地檢署114年度毒偵緝字第346號) 2 於113年9月2日20時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前為警查獲。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晶體1包(驗前淨重0.5987公克,驗餘淨重0.5969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0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AB955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4862號卷第37頁(改分114年度毒偵緝字第347號) 3 於113年10月6日3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前為警查獲。 ①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晶體1包(驗前淨重0.1863公克,驗餘淨重0.1845公克)。 ②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夾鏈袋1個。 ③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1組。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1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AC672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5162號卷第49頁(改分新北地檢署114年度毒偵緝字第348號) 4 於113年11月16日2時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前為警查獲。 ①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晶體1包(驗前淨重6.3497公克,驗餘淨重6.3475公克)。 ②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1組。 ③含依託咪酯成分菸油之菸彈1顆(驗前毛重6.2472公克,驗餘毛重6.1974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2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AD794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5969號卷第58頁(改分新北地檢署114年度毒偵緝字第349號)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