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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11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4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紀景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4年度偵字第1042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8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微型槍砲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紀景升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04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微型槍砲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紀景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0429號為不起訴處分,嗣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4年度上職議字第2723號駁回再議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微型槍砲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鑑定結果,認係微型槍砲,以點燃引信引爆火藥為發射動力,可供發射彈丸使用,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月24日刑理字第1136149357號鑑定書在卷可稽,核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槍砲,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簡方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修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裁判日期:2026-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