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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11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6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怡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緝字第803號、第804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9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怡君前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803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經送檢驗,確含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先經警於民國113年4月10日13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7樓之3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復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113年6月4日20時1分許,在被告位於新北市○○區○○路0000號5樓住處進行搜索,而扣得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嗣因被告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4年11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月28日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803號、第8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前開案件卷宗及不起訴處分書、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確均檢出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成分(詳如附表所示),亦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可證,均屬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是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上開扣案物均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毒品成分 鑑定報告 案號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袋(編號2、3-1至3-4、4-1至4-12,共計17小袋、驗餘淨重46.3751公克),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3組,內含第二級毒品N,N-二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2支,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鏟管1支(毒品成分因量微無法秤重) 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5月30日毒品成分鑑定書(一)至(五)各1份(見113年度毒偵字第2247號卷第48至50頁) 114年度毒偵緝字第803號 (113年度毒偵字第2247號)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共計驗前淨重5.53公克,驗餘淨重5.45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包(共計純質淨重19.1368公克),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之鏟管1支及殘渣袋1個(毒品成分因量微無法秤重) 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7月26日毒品成分鑑定書(一)及(二)、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7月26日毒品純度鑑定書(一)及(二)、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11月13日鑑定書各1份(見113年度偵字第32490號卷第150至152、171頁) 114年度毒偵緝字第804號 (114年度毒偵字第435號)

裁判日期:202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