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6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俞兵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4607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608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609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610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607、4608、4609、4610號(此部分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被告俞兵方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同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司法院37年院解字第3876號解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607、4608、4609、46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均分別檢出如附表編號1至2檢驗結果欄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節,有附表所示分析報告及鑑定書可佐,核均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及說明,連同無法析離之殘渣袋,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首揭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供取樣化驗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業已驗畢用罄不復存在,無從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檢驗結果 鑑定書 出處 1 白色粉末4包(淨重:0.3240公克 ;驗餘淨重0.3220公克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年10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2928號卷第86頁 2 白色結晶塊2袋(淨重 :1.2420公克;驗餘淨重1.2418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年12月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8153號卷第7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