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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11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7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傅泓翔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9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傅泓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319號、第59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272號裁定觀察、勒戒後,被告提起抗告,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毒抗字第163號裁定抗告駁回而確定,於民國114年8月28日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嗣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4年10月8日釋放出所,並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319號、第59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檢出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13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6222號卷第47頁至第51頁、第147頁),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又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係供被告施用毒品所用,並已施用完畢等情,業經被告於警詢中供述明確(見同上偵卷第22頁至第23頁),堪認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1顆、盛裝美托咪酯菸彈之菸桿1支(聲請書誤載為吸管,應予更正),因被告施用之故而殘留毒品,且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鑑驗取用部分既已滅失,自不為沒收之諭知。

㈢、綜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1 白色透明結晶 4包,驗前總毛重6.57公克,驗前總淨重5.763公克,驗餘總毛重6.568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13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2 菸彈 1顆 檢出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成分(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13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3 玻璃球吸食器 1顆 無 4 白色煙桿(聲請書誤載為吸管,應予更正) 1支 無

裁判日期: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