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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11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7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羅晨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893號、第894號、第895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9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893、894、895號被告羅晨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聲請書贅載第一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應予刪除),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大麻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羅晨峰因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施用毒品案件,前經本院於109年9月16日以109年度毒聲字第309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確定,新北地檢署依前開裁定傳喚、拘提被告到案執行觀察、勒戒未果,遂予以通緝在案,迄被告遭司法警察機關緝獲後,前述觀察、勒戒裁定自應執行之日起已逾3年未開始執行,乃依上開規定向本院聲請許可執行,惟經本院以:「被告於109年9月之後並未再涉有其他施用毒品犯行,迄今已逾3年未經查獲任何施用毒品之行為,實已間隔相當之期間,自難僅憑原宣告保安處分當時之情狀即認被告現仍有繼續執行之原因;且卷內亦查無被告本件為警緝獲歸案時攜有施用毒品之相關器具或其至今仍存有對毒品依賴之事證,亦乏證據證明被告有何危險性格或現仍存有繼續執行觀察、勒戒處分之必要」等情為由,認無再執行觀察勒戒之必要而駁回聲請,並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893號、第894號、第8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本院上開裁定、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本案警方查獲被告時,當場扣得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含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毒品成分,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各1份在卷足憑。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昱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附表:

編號 犯罪時間、地點 (含施用方式)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書 偵查案號 1 於109年3月30日0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4樓,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0時許,為警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進行搜索而查獲,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 ①驗前毛重1.7527公克,驗前淨重1.1896公克,因鑑驗取樣0.0018公克,驗餘淨重1.1878公克。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5月2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893號 2 於109年5月22日20時許,在新北市土城區之簡愛汽車旅館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9年5月24日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00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經徵得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 ①驗前毛重0.9521公克,驗前淨重0.3260公克,因鑑驗取樣0.0017公克,驗餘淨重0.3243公克。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7月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894號 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 ①驗前毛重3.4935公克,驗前淨重2.8041公克,因鑑驗取樣0.0015公克,驗餘淨重2.8026公克。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7月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①驗前毛重0.5160公克,驗前淨重0.0920公克,因鑑驗取樣0.0018公克,驗餘淨重0.0902公克。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7月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 3 於109年9月25日傍晚某時,在新北市○○區○○路00巷0號之「挪威森林汽車旅館」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又以將第二級毒品大麻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1次。嗣於109年9月26日2時15分許,在上開旅館為警查獲,經徵得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大麻代謝物陽性反應。 煙草1包 ①驗前淨重2.10公克(驗餘淨重2.05公克)。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11月9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7880號鑑定書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895號 白色透明結晶3包 ①驗前毛重3.94公克,驗前淨重3.68公克,因鑑驗取樣0.007公克,驗餘淨重3.673公克。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17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裁判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