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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11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8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 年度毒偵緝字第452 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4 年度聲沒字第9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內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量微無法秤重)之電子煙壹支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4 年毒偵緝字第452 號被告李安毒品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內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量微無法秤重)之電子煙1支,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項、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屬實,又上開電子煙與內含之該毒品無法完全析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

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琮 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