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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5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3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宜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4年度偵字第1806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宜萱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4年5月23日以114年度偵字第18065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嗣於114年6月11日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足稽。惟查,扣案物品鋼管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鑑定具有殺傷力乙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在卷可參,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所列之槍砲,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周宜萱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5月23日以114年度偵字第18065號為不起訴處分,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上職議字第5090號依職權駁回再議之處分,於114年6月11日確定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8065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上職議字第5090號處分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

為鋼筆槍1隻(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擊發功能正常,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月8日刑理字第1136139295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偵卷一第24頁至第25頁),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殺傷力之槍砲,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沒收後如何處置,因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均未明文規定必以「銷燬」為手段,是本院僅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妏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檢驗結果 檢驗報告 備註 1 鋼筆槍 1隻 送驗鋼筆槍1隻(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由金屬擊發機構及已貫通之金屬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以打擊底火(藥)引爆槍管內火藥為發射動力,用以發射彈丸使用,認具殺傷力。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月8日刑理字第1136139295號鑑定書(見偵卷一第24頁至第25頁)。

裁判日期:202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