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4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志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6067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1.2780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送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餘重1.2780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5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附卷可佐,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張志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60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無訛。又該案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1.2795公克、驗餘淨重1.2780公克),經送交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5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各1份附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秋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曉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