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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6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1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英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緝字第364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總驗餘淨重1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英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3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白色透明結晶2包,經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4186)在卷可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3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無訛。又該案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總淨重1.002公克、總驗餘淨重1公克),經送交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4186、毒品編號:DE000-0000(0)】、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各1份附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秋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曉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日期:2025-12-10